公告臺北市98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修訂,若有家長欲申請方案,請於98年3月20日星期五前繳交相關文件,若有任何疑問請洽本校教務處註冊組(02-25914085轉11)或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查詢,公文內容如下,各項申請表、計畫書及申請案件審查表請於相關檔案下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國字第09832326200號
主旨:有關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修訂及各校學生
申請參加本市98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事宜乙
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本市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作業
,原依市府89年11月1日府法三字第8909467260號令發布
之「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辦理。惟於
歷年審議作業中,常產生辦法條文規範不明確、申請程
序未有明定之情形。另近來屢有家長及團體表示希以團
體為單位進行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需求。為使辦
法內容更符合實際需求,本局業完成本市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實施辦法之修訂,修訂辦法並於98年2月26日以府
法三字第09833454300號令發布施行。
三、依本市新修訂之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98學年度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將分為個人
申請實驗教育及團體申請實驗教育兩種方式,個人實驗
教育係指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為其子女申請且實施之實
驗教育計畫;團體實驗教育則係指由三位以上學生參加
並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由教育事務、文化事務、社會
福利之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申請於共同時間及地點進行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實驗教育計畫。
四、有關個人申請實驗教育部分說明如下(可參附件98學年
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送件流程暨注意事項):
(一)基於國民中小學係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瞭解及
掌握學生之學習情形,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
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應於98年3月20日(
週五)前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及申請案件審查表等
資料1式7份,先行送件至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由
學校進行初審。
(二)各校進行校內初審時,應成立審查小組,由校長擔
任召集人,於申請截止日後15日內,召開初審會議
審核申請案件。各校辦理初審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
下:
1、應邀請申請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出席審查會議
,說明其申請計畫進行方式。
2、審查計畫時應瞭解各項目之合理、可行及效益性,
並提供申請者相關建議及諮詢(可參閱附件「本市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案校內初審審核原則」)。
3、於會議中與申請者妥適溝通及說明相關教育責任,
俾建立日後良好互動關係(可參閱附件「臺北市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家長與學校責任一覽表」)。
4、審查完成後填寫「申請案件審查表」(初審欄位)
及「家長申請表」下方欄位。
(三)各校初審完成後,應填具送審案件統計表併同送審
資料,於98年4月30日(週四)前函送本市文山區木
柵國民小學並副知本局,俾利後續委員會複審工作
。
五、有關團體申請實驗教育部分,應由教育事務、社會福利
之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取得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後(應有同意書),檢具申請表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
相關教學場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等1式13份,於98年3月
20日(週五)前寄送本案承辦學校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
(可參附件98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送件流程
暨注意事項)。
六、本局將訂於98年6月召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複審會議進
行申請案件之審議,並於98年7月30日前公布通過98學年
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名單,詳細複審會議召開場
次、時間及參與對象等本局將另行發函通知各校及申請團體。
七、檢附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學校送件流程
暨注意事項(個人申請)、個人申請表、個人適用申請
計畫書封面、個人申請案件審查表、學校送審案件統計
表、學校校內初審審核原則、家長與學校教育責任一覽
表、團體送件流程暨注意事項(團體申請)、團體申請
表、團體適用申請計畫書封面及參加學生名冊等各乙份
。前開資料電子檔亦可自本局網頁/國小教育科/教務公
告處項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