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97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詳細辦法請見相關連結及相關檔案,請符合資格且有需求之家長向本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清寒家庭子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 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 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 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經導師出具證明其家庭生活陷於困難。
(四) 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95學
年度起入學之國中小,不在此限。
三、本府設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執行獎學金申請之審查作業。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委員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士分別聘任之:
(一) 教育處科長及督學各一人。
(二) 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四、委員會每學年召開審查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除委員會因申請人數或預算額度另行調整外,依下列名額及標準核發:
(一) 國民小學:四百名,每名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二) 國民中學:一百名,每名二千元。
(三) 高中職(含五專1~3年級):五十名,每名三千元。
(四) 大學校院(含二專與五專4~5年級):五十名,每名五千元。但不包括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公費生、補校及夜間部學生。
六、 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之期間內,向就讀學校提出: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 低收入戶或經導師出具之清寒證明書。
(四)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1年級學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七、各學校受理申請後,除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初審作業外,並應造具初審合格學生名冊一份(如附件二)連同申請表件,函報本府審查核發。但國中小學之獎學金,各學校得依本府核配名額,逕行審查核發。
八、申請有錯誤或遺漏,經通知未依指定期限補正者,喪失申請資格。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者,亦同。
九、本府及各學校承辦人員對申請資料,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維護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作業執行完竣後並應確實全部銷毀,不得有外洩或不當存放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