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國民小學

最新消息

2009年臺北市國民小學少年棒球夏令營

{{ $t('FEZ001') }} cwyen

{{ $t('FEZ002') }} 學務處|

 

2009年臺北市國民小學少年棒球夏令營實施計劃
一、    旨:為推展棒球運動,普及運動人口,倡導學童正當休閒育樂活動。
二、指導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臺北市體育總會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臺北市體育處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大同區太平國民小學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
六、贊助單位:財團法人陳重光文教基金會   大魯閣棒壘球打擊場
七、活動日期:
    第一梯次97713715(每日上午0900至下午1600)
        第二梯次97720722(每日上午0900至下午1600)
         第三梯次97838 5(每日上午0900至下午1600)
     第四梯次98810812(每日上午0900至下午1600)
八、活動地點:臺北市新生公園棒球場。
九、參加對象:臺北市各國民小學二年及至五年級學童,男女兼收,額滿為止。每梯次基礎班、進階班各限額40名,四梯次計320進階班需俱備棒球運動基礎或參加過本會舉辦之棒球夏令營基礎班
              每梯次保留八個免費名額給台北市低收入戶子女
十、報名費用:
    1、基礎班: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包括100萬平安保險、午餐、球帽一頂及T恤二件)
        2、進階班: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包括100萬平安保險、交通費、午餐、球帽一頂及T恤二件)
         3、台北市低收入戶子女免費。(每梯次8名,請提供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十一、報名辦法:
    ()報名時間:自97511起(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起至下午十七時,於每梯次開始前十天止受理報名,依報名先後順序額滿為止。
    ()報名地點: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三段105(新生公園棒球場2)
                 (公車5、33、72、74、222、279、286、505、642、休閒公車115或自行上網搜尋「新生公園」查看交通地理位置)
           電話:02-2593-1236
           傳真:02-2593-1695
           網址:http://tpebaseball.myweb.hinet.net/
           電子郵件信箱:tpe.ball@msa.hinet.net
           聯絡人:行政組  陳玲玲
    ()報名方式:
      1.親自報名:填妥報名表及同意書後,親自送達本會及繳費。
      2.郵寄報名:填妥報名表及同意書後,以連同報名費以現金袋郵寄本會(郵戳為憑)
      3.傳真報名:填妥報名表及同意書後,以傳真方式至本會,並應另行繳交報名費。
      4.網路報名:自行上網下載填妥報名表及同意書後,以E-mail傳至本會,並應另行繳交報名費。
      ◎如有疑問請撥本會專線(02)-2593-1236 洽 行政組
十二、教練團隊:聘請臺北市少棒、青少棒、青棒及成棒等資深名教練組成。
十三、注意事項:
(一)參加學童請自備棒球手套,其餘器材設備均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及協辦單位提供。
(二)報到地點時間:新生公園棒球場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九時。
(三)學童請衡量自我身體狀況,若有不適於從事本項活動者,請勿報名參加。
(四)請學校體育老師推薦學生報名參加。
(五)請自備毛巾、手帕、水壺,並穿著運動長褲。
(六)活動期間須全程配戴學員證,並聽從講師(教練)之指導。
(七)學員於活動期間零用錢請勿攜帶超過200元,並勿攜帶手機及電子遊樂器。
(八)遇雨天請事先打電話詢問講師(教練)或打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專線 02-25931236 洽詢是否正常上課。
(九)報名確定之學員如欲轉換梯次,請於每梯次上課前五天辦理,並酌收100元手續費,         
如超過時限,不予辦理轉換梯次。
(十)活動退費辦法
每梯次開始10天前請持收據至原報名地點辦理退費,酌收手續費203-10天內辦理者扣40%;活動開始前3天之後不予退費,如未在時限內辦理,主辦單位恕不退費或更換梯次,敬請見諒。
 (十一) 若因天候狀況、人數不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響時,主辦單位基於活動安全考量,有權更動、暫停、取消或延期活動課程。
(十二) 每梯次活動報名未超過30人不開班,已報名學員另行通知全數退費。
(十三) 低收入戶子女參加辦法:每戶僅收一名學童之免費名額,同學童參加第二次活動或同戶第二名學童參加時,需繳交全額報名費。報名請檢附社會局低收入卡、戶口名簿正本,檢後當場復還。
 (十四)、本活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


{{ $t('FEZ003') }} 2009-05-14

{{ $t('FEZ014') }} 2009-08-25|

{{ $t('FEZ005') }}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