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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839915700號函,請本校具有我國籍之僑生家長注意以下公告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職字第09839915700號
主旨:有關晶片護照宣導期將於本(98)年12月31日結束,自99年
1月1日起護照規費將有調整,請轉知倘具有我國籍之僑生有
申辦護照需要者,於本(98)年底前儘早申辦(換),以節
省費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98年10月19日台僑字第0980178445號函辦理。
二、外交部為反映晶片護照發行所增加之成本,於97年12月26日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惟為配合晶
片護照之發行,於97年12月29日至98年12月31日訂為晶片護
照宣導期,期間各項護照規費維持不變。自明(99)年1月1日
起,一般10年效期、遺失補發及污損換發護照之規費將由現
行新台幣1,200元,調整為新台幣1,600元,請倘具有我國籍
之僑生有申辦護照需要者,於本(98)年底前儘早申辦(換),
以節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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