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審查及作業原則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3條規定。
二、申請對象:當學年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以下簡稱國民)。
三、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
1.第一階段:每年一月五日至十五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2.第二階段: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二)申請地點:國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註冊組)。
(三)應備資料
1.暫緩入學申請書(一式四份)。
2.全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
3.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提供六個月內早療評估醫院。(聽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評估聽力圖、視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等文件)。
4.暫緩入學期間之教育計畫(含自覓安置場所)或醫療計畫。
5.一年內早期療育評估醫院之評估報告書(一年內未接受早療評估者免提供)。
6.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由家長向學前機構索取下列資料,未入學前機構者免提供):
(1) 學前轉銜服務資料表。
(2) 一年內教學(巡輔)輔導資料。
(3) 輔具需求評估資料及其他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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