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人申請實驗教育部分說明如下(可參附件100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送件流程暨注意事項):
一、基於國民中小學係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瞭解及掌握學生之學習情形,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應於100年3月15日(週二)前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及申請案件審查表等資料1式7份,先行送件至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由學校進行初審。
二、各校進行校內初審時,應成立審查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於100年3月17日(週四)至100年4月22日(週五)間,召開初審會議審核申請案件。各校辦理初審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應邀請申請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出席審查會議,說明其申請計畫進行方式。
(二)審查計畫時應瞭解各項目之合理、可行及效益性,並提供申請者相關建議及諮詢(可參閱附件「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案校內初審審核原則」)。
(三)於會議中與申請者妥適溝通及說明相關教育責任,俾建立日後良好互動關係(可參閱附件「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家長與學校責任一覽表」)。
(四)審查完成後填寫「申請案件審查表」(初審欄位)及「家長申請表」下方欄位。
(五)各校初審完成後,應填具送審案件統計表併同送審資料,於100年4月29日(週五)前函送本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並副知本局,俾利後續委員會複審工作(各校送件時務必郵寄或親送,不可置放聯絡箱)。
三、有關團體申請實驗教育部分,應由教育事務、社會福利之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取得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應有同意書),檢具申請表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相關教學場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等1式13份,於100年3月15日(週二)前寄送本案承辦學校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可參附件100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送件流程暨注意事項)。
四、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團體實驗教育係由三位以上學生參加並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於共同時間及地點進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實驗教育計畫」,爰學生所參與之實驗計畫如係符合前述三人以上於共同時間及地點共學情形,即應採團體教育方式提出申請,以保障學生學習品質與就學安全。
五、本局將訂於100年5-6月召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複審會議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並於100年7月15日(週五)前公布通過100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名單,詳細複審會議召開場次、時間及參與對象等本局將另行發函通知各校及申請團體。
六、檢附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學校送件流程暨注意事項(個人申請)、個人申請表(含委任書)、個人適用申請計畫書封面、個人申請案件審查表、學校送審案件統計表、學校校內初審審核原則、家長與學校教育責任一覽表、團體送件流程暨注意事項(團體申請)、團體申請表、團體適用申請計畫書封面及參加學生名冊等各乙份。前開資料電子檔亦可自本局網頁/科室業務/國小教育科/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項下載使用。
附件:
(1)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
(2)100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送件流程暨注意事項(個人申請)
(3) 臺北市 100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申請表/委任書、計畫書封面、審查表
(4)臺北市100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送審案件統計表
(5) 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案校內初審審核原則(個人申請)
(6)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家長與學校教育責任一覽表
(7) 100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送件流程暨注意事項(團體申請)
(8)臺北市 100 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申請表、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