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學年度身心障礙在校生鑑定安置工作
★申請資格:
本市國小在校學生有學業、社會、人際或生活適應嚴重困難,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者(含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導師、輔導教師輔導後仍有特殊教育需求者)。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1年1月9日(星期一)。
★申請方式:家長申請、級任導師轉介。
★申請資料:
1.國小身心障礙在校學生鑑定及安置申請表。
2.皆須檢附級任導師轉介資料(特殊需求學生)。
3.區域級以上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如無則免附)。
4.身心障礙手冊(如無則免附)。
疑似學障、情障、智障學生須檢附導師或輔導教師輔導策略及成效記錄表。
「轉介表-100R」、「輔導策略及成效記錄表」或有相關問題,請洽資源班教師或輔導室
{{ $t('FEZ003') }}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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