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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審查及作業原則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二、申請對象:當學年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以下簡稱國民)。
三、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
1.第一階段:每年一月五日至十五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2.第二階段: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二)申請地點:國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註冊組)。
(三)應備資料
1.暫緩入學申請書(一式四份)。
2.全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
3.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提供六個月內早療評估醫院。(聽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評估聽力圖、視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等文件)。
4.暫緩入學期間之教育計畫(含自覓安置場所)或醫療計畫。
5.一年內早期療育評估醫院之評估報告書(一年內未接受早療評估者免提供)。
6.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由家長向學前機構索取下列資料,未入學前機構者免提供):
(1) 學前轉銜服務資料表。
(2) 一年內教學(巡輔)輔導資料。
(3) 輔具需求評估資料及其他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四)審查作業
1.第一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請於一月十八日前彙集申請者各項資料送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應於三月十五日前召開,並由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三月三十日前函知學校。
2.第二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應於五月二十五日前彙集申請者各項資料送本市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應於六月二十日前召開,並由本局於六月三十日前函知學校。
(五)審查原則:申請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
2.暫緩入學期間家長已安排適性教育計畫,並自行覓妥適當安置場所(不含公立學校幼稚園(部))。
3.經評估入學後可減少特教服務需求。
4.依國民身心發展、特殊需求及暫緩期間之療育計畫,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查會議綜合研判確有必要暫緩入學者。
四、核定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學校應副知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國民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學校(註冊組)並應列冊追蹤,主動通知家長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五、鑑輔會完成當年度三歲至未滿六足歲身心障礙幼童之安置後,如普幼班尚有餘額,提供第一階段核定暫緩入學國民選擇就讀普幼班,如有競額情形,以抽籤決定。
六、第二階段核定暫緩入學者,如欲就讀公立學校幼稚園(部),應向各園提出申請。
相關詳細資料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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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4') }}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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