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nanalu
{{ $t('FEZ002') }}註冊組|
教育局新修訂「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本局100年12月28日第10049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請各校務依旨揭規定辦理學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事宜。
二、另教育局原89年訂頒之「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刻正依程序辦理廢止作業。
相關訊息如附件
{{ $t('FEZ012') }}
{{ $t('FEZ003') }}2012-01-16
{{ $t('FEZ014') }}2012-01-27|
{{ $t('FEZ005')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