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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輔導室|
第一條 為鼓勵並表揚具有優異成就或特殊貢獻之校友,弘揚校譽,以作為校友及在校同學之楷模。
第二條 表揚對象:限本校畢業之校友。
第三條 選拔條件:具有下列條款之一
一、 學術成就類:有重要發明、著作或論文,成果卓越者。
二、 領導經營類:縣(市)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中央級民意代表或主持機構或團體成效卓著並裨益社會,足資表率者。
三、 貢獻母校類:對本校之教學、服務、醫療科技創新、捐資興學或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四、 公共服務類:其他優良事蹟或國家頒與獎章表揚者。
五、 傑出表現者:有傑出表現,對國家、社會公眾事務有貢獻者。
第四條 推薦方式:
於選拔當年九月底前於本校網路公告,公開推薦或自行推薦傑出校友若干名,並詳列優良事蹟,送交承辦處室輔導室彙辦。
第五條 審查方式:
一、 本校設傑出校友選拔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候選人之審議。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委員五人,由校長聘請退休教師代表一人、校友會代表一人、處室主任二人共同組成之,每任聘期二年。
二、 前項委員如為候選人,則於會議審核中迴避。
三、 傑出校友之選拔,每年一次,由委員會開會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每年以五人至十人為原則。
第六條 表揚方式:
傑出校友於學校校慶公開表揚,並頒發牌一只,其具體事蹟則刊登於本校電子報。
第七條 本計畫經行政會報通過,呈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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