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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市各校學生申請參加102學年度第2學期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一案。
說明:
一、依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及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辦理。
二、有關102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申請案部分說明如下:
(一)基於國民中小學係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瞭解及掌握學生之學習情形,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應於102年12月2日(星期一)前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及申請案件審查表等資料1式7份,先行送件至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
(二)各校應於受理個人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後,成立專案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於102年12月2日(星期一)至102年12月6日(星期五)間召開會議,就各申請案件提供建議。會後由學校填寫「申請案件審查表」(學校欄位)及「個人申請表」下方欄,另填具送審案件統計表,併同送審資料,於102年12月9日(星期一)前函送本市士林區陽明山國民小學並副知教育局,俾利後續審議工作(各校送件時務必郵寄或親送,不可置放聯絡箱)。
(三)倘有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請各校務轉知申請人需於102年12月16日(星期一)前補齊資料,逾期不予受理。各校並應於102年12月17日(星期二)前將修正後審查表及修正後計畫相關資料,函送陽明山國小並副知教育局。
三、有關團體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其他申請人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等相關資料各1式13份,於102年12月2日(星期一)前親送或郵寄至本案承辦學校士林區陽明山國民小學。
四、有關機構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其他申請人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等相關資料各1式13份,於102年12月2日(星期一)前親送或郵寄至本案承辦學校士林區陽明山國民小學。
五、依前開準則第3條定義:「團體實驗教育為三人以上國民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爰學生所參與之實驗計畫如係符合前述三人以上於共同時間及地點共學情形,即應採團體教育方式提出申請,以保障學生學習品質與就學安全。
六、教育局將訂於102年12月至103年1月召開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詳細審議會議召開場次、時間及參與對象等教育局將另行發函通知各校、各申請團體及機構。
七、檢附教育部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本市辦理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作業流程圖、個人申請表(含委任書)、個人適用申請計畫書封面及內容範例(申請者可自行依需求修改格式)、個人申請案件審查表、學校送審案件統計表、學校校內初審審核原則、團體申請表、團體適用申請計畫書封面及內容格式範例、機構申請表、機構適用申請計畫書封面及內容格式範例等各一份。前開資料電子檔亦可自教育局網頁/科室業務/國小教育科/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項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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