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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註冊組|
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審查及作業原則
97 年12月10日北市教特字第09740325000號函
100 年12月23日北市教特字第10048970500號函修正
102 年12月26日北市教特字第10243117200號函修正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申請對象:當學年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以下簡稱國民)。
三、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 一)申請時間
1. 第一階段:每年一月五日至十五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2. 第二階段: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二)申請地點:國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註冊組)。
( 三)申請資料
1. 必備資料
(1)臺北市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暫緩入學)報名表(一式2份)。
(2)全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1份、申請參加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實際居住說明書。
(3)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1份(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免提供)。
(4)一年內醫院早療評估報告書或六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5)暫緩入學期間之教育計畫(含自覓安置場所)或醫療計畫。
2.佐證資料
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由學生就讀之幼兒園、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1)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表。
(2)六個月內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或文蘭適應量表。(請學前教師完成後,交予家長)
(3)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最近一學期個別化教育計畫。
(4)六個月內教學(巡迴)輔導及評估摘要資料。
(5)輔具需求評估資料。
(6)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3. 其他
(1)聽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評估聽力圖或聽資中心聽能評估報告。
(2)視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或視資中心視功能評估等文件。
(3)領有自閉症相關診斷之學生請檢附(學前兒童用)自閉症兒童行為檢核表或高功能自閉症/亞斯柏格症兒童行為檢核表。
(4)身心障礙學生入學鑑定欲就讀共同學區、大學區學校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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