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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衛生組|
臺北市12個運動中心所屬一樓戶外區域,自103年7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者將依菸害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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