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審查及作業原則
97年12月10日北市教特字第09740325000號函
99年12月16日北市教特字第09941683400號函修正
100年12月23日北市教特字第10048970500號函修正
102年12月26日北市教特字第10243117200號函修正
103年12月1日北市教特字第10342788900號函修正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二、申請對象:當學年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以下簡稱國民)。
三、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
1.第一階段:每年一月五日至十五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2.第二階段: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二)申請地點:國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註冊組)。
(三)申請資料
1.必備資料
(1)臺北市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報名表。
(2)臺北市國民小學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表(一式2份)。
(3)全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1份、申請參加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實際居住說明書。
(4)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1份(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免提供)。
(5)一年內醫院早療評估報告書或六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6)暫緩入學期間之教育計畫(含自覓安置場所)或醫療計畫。
2.佐證資料
學前階段接受特殊教育或早期療育之學生,請檢附下列佐證資料(無則免附):
(1)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表。
(2)六個月內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或文蘭適應量表。(請學前教師完成後,交予家長)
(3)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最近一學期個別化教育計畫。
(4)六個月內教學(巡迴)輔導及評估摘要資料。
(5)輔具需求評估資料。
(6)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3.其他
(1)聽障學生請另須檢附六個月內醫院評估聽力圖或聽資中心聽能評估報告。
(2)視障學生請另須檢六個月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或視資中心視功能評估報告。
(3)身體病弱學生另須檢附可佐證其身體病弱,需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之診斷證明。
(4)出具自閉症相關診斷證明之學生另須檢附自閉症兒童行為檢核表或高功能自閉症/亞斯柏格症兒童行為檢核表(學前兒童用)。
(5)身心障礙學生入學鑑定欲就讀共同學區、大學區學校者另須檢附「身心障礙學生入學鑑定欲就讀共同學區、大學區學校說明書」。
(四)審查作業
1.第一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請於一月十八日前彙集申請者各項資料送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應於三月二十日前召開,並由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三月三十日前函知學校。
2.第二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應於五月二十五日前彙集申請者各項資料送本市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應於六月二十日前召開,並由本局於六月三十日前函知學校。
(五)審查原則:申請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
2.暫緩入學期間家長已安排適性教育計畫,並自行覓妥適當安置場所(不含公立學校幼兒園)。
3.經評估入學後可減少特教服務需求。
4.依國民身心發展、特殊需求及暫緩入學期間之療育計畫,經鑑輔會綜合研判確有必要暫緩入學者。
四、核定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學校應副知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國民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學校(註冊組)並應列冊追蹤,主動通知家長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五、鑑輔會完成當年度二歲至未滿六足歲身心障礙幼童之安置後,如普幼班尚有餘額,提供第一階段經鑑輔會核定安置分散式資源班之暫緩入學國民選擇就讀,如有競額情形,以抽籤決定。
六、第二階段核定暫緩入學者,如欲就讀公立學校幼兒園,應向各園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