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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說明:
一、本局配合教育部制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旨揭補充規定,請各校依修正後「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事宜。
二、本次重要修正內容為受理申請期限分別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10月1日至10月31日,本市家長及團體申請辦理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需相關表件將另案函知各校。
三、另檢附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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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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