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celia
{{ $t('FEZ002') }}衛生組|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第2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同條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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