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加強宣導教育部頒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畢業條件之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109947號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國
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
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
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三、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四、請貴校加強宣導國民中小學之畢業條件,使家長及教師皆能瞭解成績評量之相關規定與運作方式,並定期追蹤、瞭
解學生之學習狀況,提供適宜之教學資源,並適時給予學
生預警、輔導、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協助學生於學
習期間(國中三年、國小六年)之表現符合核發證書核發
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