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市各校學生申請參加104學年度第2學期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辦理。
二、有關104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申請案部分說明如下:
(一)基於國民中小學係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瞭解及掌握
學生之學習情形,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應於104年11月2日(星期一)前
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及申請案件審查表等資料1式7份,
先行送件至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
(二)各校應於受理個人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後,成立專案
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於104年11月2日(星期一)至
104年11月6日(星期五)間召開會議,就各申請案件提供
建議。會後由學校填寫「申請案件審查表」(學校欄位
)及「個人申請表」下方欄位,另填具送審案件統計表
,併同送審資料,於104年11月9日(星期一)前國小部
分函送本市松山區民族國民小學;國中部分函送本市私
立協和祐德高級中學並副知本局,俾利後續審議工作(
各校送件時務必郵寄或親送,不可置放聯絡箱)。
(三)倘有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
於15日內補正,請各校務轉知申請人需於104年11月23
日(星期一)前補齊資料,逾期不予受理。各校並應於104
年11月24日(星期二)前將修正後審查表及計畫相關資料
國小部分函送民族國小;國中部分函送私立協和祐德高
中並副知本局。
三、有關團體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其他申請
人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
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
件、學生名冊、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等相關資料各1式13
份,於104年11月2日(星期一)前親送或郵寄至本案承辦
學校松山區民族國民小學。
四、有關機構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其他申請人參與實驗教育之
聲明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
員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
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等相關資料各1式13份,於1
04年11月2日(星期一)前親送或郵寄至本案承辦學校松
山區民族國民小學。
五、依前開實施條例第4條定義:「團體實驗教育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爰學生所參
與之實驗計畫如係符合前述三人以上於共同時間及地點共
學情形,即應採團體教育方式提出申請,以保障學生學習
品質與就學安全。
六、本局將訂於104年12月至104年1月召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詳
細審議會議召開場次、時間及參與對象等本局將另行發函
通知各校、各申請團體及機構。
七、檢附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
規定、本市辦理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作業流程圖、個
人申請表(含委任書)、個人適用申請計畫書封面及內容範
例(申請者可自行依需求修改格式)、個人申請案件審查
表、學校送審案件統計表、學校校內初審審核原則、團體
申請表、團體適用申請計畫書封面及內容格式範例、機構
申請表、機構適用申請計畫書封面及內容格式範例等各1
份。前開資料電子檔亦可自本局網頁/科室業務/國小教育
科/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項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