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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資料組|
一、依據市府社會局104年12月11日北市社工字第10448468300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業於102年6月11日公布修正志願服務法新增第20條第3項規
定,自105年6月12日起市府各機關、區公所、學校所屬現任義工亦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市府考量各場館門票優惠整體性及符合志願服務法之規定,擬自105年6月12日起停止發放「臺北市熱心公益卡」,原持卡者之優惠期限至105年6月30日,為減緩原「臺北市熱心公益卡」持卡者之衝擊,請各機關學校協助志義工向社會局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 $t('FEZ003')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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