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推薦資格
一、對象
」為法定主要推展機構,爰本計畫甄選對象分為二大類共6種獎項:
種獎項。
)「績優志工」獎:擔任上開機構、團體之授證志工。
)「績優工作人員」獎:特指任職於本市家庭教育中心之主管或業務承辦人員。
)「
個人工作
)之專職人員。
「
個人奉獻」獎:累計二年捐資上開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之個人。
種獎項。
)「
績優團體
)。
)「
團體奉獻」獎:累計二年捐資上開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之團體。
(二)上述受推薦參與甄選個人及團體之甄選條件為
日
。
二、工作內涵
參與甄選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著有績效者:
(一)負責或協助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
(二)負責或協助辦理培訓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行政人員事項。
(三)負責或協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四)負責或協助辦理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
(五)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六)負責或協助辦理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七)負責或協助辦理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八)策劃促成或提供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九)推動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之服務措施。
一、推薦方式
「評選表」,
特殊貢獻
請以
字
說明,
並須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
(二)
參與甄選各獎項,應由各機關(構)推薦後,統一備文函送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辦理。
(三)同一機關(構)推薦之績優個人與績優團體,所提報工作內涵具體事蹟,應能彰顯個人或團體事蹟。
二、推薦名額
「績優志工」、「績優工作人員」、「
個人工作」及「
個人奉獻
每機關(構)或學校
至多推薦3名
捐資協助家庭教育相關團體或機構推展家庭教育業務,由受捐助單位推薦。
「
績優團體」及「
團體奉獻
每機關(構)或學校
至多推薦1隊
捐資協助家庭教育相關團體或機構推展家庭教育業務,由受捐助單位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