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局105年5月24日北市衛健字第10532518701號函及105年5月24日北市衛健字第10532518700號公告(諒達)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15條第1項第13款: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二)第15條第2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熄菸設施等)。
(三)第18條:禁菸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勸阻違規吸菸者。
(四)第31條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於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31條第2項:違反第15條第2項規定之場所,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