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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師生、家長及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地
址: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4段1號)社會科學院周邊人行道(臨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自106年9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於
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
http://health.gov.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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