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TSBGA352
{{ $t('FEZ002') }}註冊組|
一、 依教育部107年2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13663號函辦理。
二、 修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一案,業奉總統107年1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21號令增訂公布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347期,旨揭實施條例修正涉學校辦理事項重點內容如下:
(一)第6條增訂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先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註明特別需求;倘學生為經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特教學生,學校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二)第15條增訂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其依規定應收費者,學校得減免之。
(三)第20條增訂個人、團體及機構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修正為每學年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
(四)第25條新增實驗教育團體、機構應準用學校通報之規定,落實相關預警通報機制及保護措施;倘貴校為本局指定之設籍學校,應與實驗教育團體(機構)保持聯繫,並依相關法規規定協助團體(機構)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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