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TSBGA352
{{ $t('FEZ002') }}註冊組|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7年10月18日第107-33次局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市前業訂定「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現依據總統府秘書長於107年1月31日以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21號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爰修正為「臺北市高級 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修正重點略述如下:
(一)新增設籍學校應協助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家長辦理事項 ,包括申請在學證明及成績證明之提供、視學生實際需要按規定收取代收代辦費用、協助終止實驗教育學生返回學校就讀並函知本局及成績登打事宜。
(二)新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團體及機構相關預警通報機制之義務及辦理方式,涉應入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等事宜,原學區學校、合作學校、學生已成年者、團體代表人及機構代表人負有通報責任,並應主動 提供書面資料。
(三)修正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作業流程圖(國民教育階段及團體、機構申請適用),並新增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作業流程圖(高中個人申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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