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GHJHX353
{{ $t('FEZ002') }} 訓育組|
一、依教育部108年4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037226號函及本局108年4月24日北市教中字第1083036828號函續辦。
二、教育部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參加學校辦理之課外活動及業者於國內所主辦之研修、集訓 、體驗、參訪、見習、學術、娛樂、運動、藝文、休閒 、公益服務等非屬學校正式課程之營隊活動之權益,特 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三、旨揭注意事項所稱校外營隊活動,係指學生參加由業者於寒暑假、國定例假日或課後期間,全程於國內主辦,向參加學生收取費用之活動。所稱業者,係指提供校外營隊活動之營利及非民間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但學校,不包括受各該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辦理活動之承辦學校。
四、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前,應與家長或師長充分討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業者簽訂契約,以維護學生基本權益。
五、相關注意事項請詳閱附件說明。
{{ $t('FEZ012') }}
{{ $t('FEZ003') }} 2019-06-11
{{ $t('FEZ014') }} 2019-06-22|
{{ $t('FEZ005') }}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