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8年11月21日北市教體字第1083113884號函(計達)辦理。
二、本局前函主旨應更正為:「修正『臺北市公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設置智慧商店及自動販賣機管理試辦要 點』......」。
三、函頒要點第三點引用規定名稱有誤,應更正為「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四、檢附『臺北市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管理試辦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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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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