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12184號函辦理。
二、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 要,為了學生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含)以 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
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109年2 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 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 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 分,請貴校(園)向校內教職員工生宣達。
{{ $t('FEZ003') }}2020-02-12
{{ $t('FEZ014')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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