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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 條、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t('FEZ002') }}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3月18日環署空字第 1090019969B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請貴校 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環保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並請逕洽環保署承辦:黃星富(聯絡電話:2371-2121轉6210、 電子郵件:hsingfu.huang@epa.gov.tw)。



{{ $t('FEZ003') }}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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