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4月22日北市環水字第 1090116219號函辦理。
二、請貴單位(校)督導權管場所確實依照旨揭指引規定執行環境消毒作業,並可鼓勵業者於適當地點揭露「本場所已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營業場所自主環境消毒參考指引』 完成消毒」告示,以使前往消費之民眾或師生安心。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製作完成消毒之標誌告示,並置於該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下載專區(網址https://www. epa.gov.tw/2019-ncov/ADBEABF3F11DA389),可供營業場所自行下載列印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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