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 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師生、家長及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臺北市大安區公館國民小學(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1巷68弄2號)周邊全部人行道,自109年6月 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 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 (網址:https://health.gov. taipei)公告網頁。
{{ $t('FEZ003')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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