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本府109年5月27日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第42次會議紀錄、會議決議二:「...7月5日起本 市所有公有場館之新訂契約,提供外帶餐具應另外計價、 舊有契約一年內完成修訂提供外帶餐具另外計價...。」辦理及109年5月29日府授環資字第1093038673號 函(諒達)續辦。
二、執行計畫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一、緣起:增列修改期程依據。
(二)三、執行期程:「本計畫自109年7月5日起實施,自實施日起,各機關委外場館簽訂新約時應將本計畫執行方式納入契約規範。」修正為「本計畫自109年7月5日起實施,除109年7月5日起本府委外場館新訂契約應配合執行外,其他舊有契約應於110年7月5日前完成修訂以提供外帶餐具計價收費,並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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