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衛生組|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大安區溫州街45巷內之綠地及其周邊戶外區域,自109年7 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本公告禁菸場所之違規吸菸行為人稽查取締,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執行。另,後續行政處分、行政救 濟、行政執行等事宜,由本局執行。
四、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第1 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
{{ $t('FEZ003')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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