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新冠肺炎)即日起至110年2月28日止,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交下109年12月28日府授衛疾字第 1090153011號函暨本局109年12月23日北市教體字第 1093118090號函(計達)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2月24日公告旨揭事項,重點如下:
(一)大型集會活動指參加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 內外活動。
(二)民眾參加大型集會活動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除補充水分外,禁止飲食;未佩戴口罩或任意飲食,經工作人員勸導不聽者,由違反義務行為地之地方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三、另為因應新冠肺炎國際疫情愈加嚴峻,請各校(園)提醒教職員工生於歲末節日及跨年連續假期,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並加強自主健康管理及掌握活動軌跡。
{{ $t('FEZ003') }}2021-01-05
{{ $t('FEZ014')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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