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本署93年1月28日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
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乾電池回收標誌應標示於其本體、個包裝或標籤上;乾電
池裝配於物品中,且隨該物品銷售、贈送或促銷予消費
者,得於該物品之個包裝、標籤或說明書上,標示回收標
誌及回收標誌相鄰處說明「廢電池請回收」字樣。
二、貴府及所屬機關採購元宵提燈若內含乾電池,建議規範廠
商投標時,應檢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責任業者、
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證明文件,及產品上
應有回收標誌之圖樣等,以確保所採購之乾電池符合廢棄
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三、為提升民眾回收廢乾電池,建議以回收廢乾電池兌換提燈
方式辦理。
四、對於內含乾電池提燈之設計建議:
(一)乾電池若為鈕扣型,應優先選用不含汞之電池,例如:
鈕扣型鋰電池。
(二)提燈之設計應方便民眾自行將乾電池取出更換或回收。
五、貴府及所屬機關採購含乾電池商品(或宣導品、贈品…等
等),建請參照上述說明內容辦理。
六、請貴府轉知所轄各地燈會主辦單位,元宵燈節期間,於活
動會場設置廢乾電池回收設施,便利民眾回收廢乾電池。
{{ $t('FEZ003') }}2021-01-18
{{ $t('FEZ014') }}202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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