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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客會文字第0980012010號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客會文字第1000005357號令修正
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學生客語能力,推展客語向下扎根,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就已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核發獎學金以資激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核發對象:國民中小學學生。
三、核發標準:
(一)通過初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通過中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五千元整。
(三)通過中高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萬元整。
同一申請者,同一級別不得重複申請。
四、申請程序及核撥方式: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人,於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報考年度之隔年三月二十日前,得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並檢附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就讀學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學校受理申請後,於同年四月五日前造具學生初審合格清冊(詳附件二)併同申請表及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核辦。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於同年四月二十日前,檢具轄內學校申請名單彙整清冊(詳附件三),併同各校學生初審合格清冊、申請表及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等,函送本會審核。
(四)經本會審查後,將依核定結果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掣製收據送本會據以撥款。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於同年六月十日前,彙整印領清冊(詳附件四)送本會核銷。
五、相關規定:
(一)繳交資料如有偽(變)造或不實情事者,學生應自負法律責任,本會得撤銷其獎學金,並追還已發(獎學金)金額。
(二)同一申請人,若有同一級別重複申請時,本會得追還溢領(獎學金)金額。
(三)申請人若原已通過較高級別,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申領獎學金。
(四)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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