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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對象:凡於歷屆臺北市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中,任教於公私立中小學校之合格教師或經合法任用之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試用教師(含已退休者)或實習教師,指導學生研製作品參加本市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具有下列各條件之一者,均得列為本計畫獎勵之申請對象。
(一)指導學生參加本市科展並獲佳作以上獎勵累計滿3屆者。
(二)指導學生參加本市科展並獲佳作以上獎勵累計滿5屆者。
(三)指導學生參加本市科展並獲佳作以上獎勵累計滿10屆者。
(四)指導學生參加本市科展並獲佳作以上獎勵累計滿15屆者。
(五)指導學生參加本市科展並獲佳作以上獎勵累計滿20屆者。
104年4月2日(四)截止,以郵戳為憑,敬請符合資格老師踴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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