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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教學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職字第09937890200號
主旨:轉知財政部函復教育部就我國學生出國參加競賽所攜帶之器
材復運進口者,准依相關規定免徵關稅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9年8月26日教中(三)字第0990585
823號書函辦理。
二、財政部函復教育部有關我國學生出國參加競賽所攜帶之器材
,於關稅法第53條規定之期限內原貨復運進口者,准依該條
規定免徵關稅,並於相關器材出、進口時,依關稅法施行細
則第4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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