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臺北市112學年度教育盃中小學民俗體育運動錦標賽競賽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
四、比賽時間:113年4月24日(星期三)舉辦踢毽及跳繩項目。
113年4月25日(星期四)舉辦扯鈴項目。
五、比賽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地址:110021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6號)。
六、報 名:
(一)日期:自113年3月11日(星期一)至113年3月20日(星期三)止。
(二)報名程序及確認:
1.報名手續:請至吳興國小首頁(https://www.wsps.tp.edu.tw/)報名,各單位於網路報名完成後,須列印報名資料完成核章於 113年3月22日(星期五)前送達學校學務處體育組(地址:110021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6號)。
2.聯絡人:林承泰 組長(02)2720-0226轉35。
李庭彣輔導員(02)2720-0226轉34。
3.報名統整資訊公告於學校首頁,供參賽單位確認,領隊會議後公告賽程時間表。
(三)報名甲組之選手不得再報名乙組同項目之競賽,報名乙組項目則不受此限。
七、領隊暨裁判會議:於113年4月1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仁愛樓2樓(校史室)舉行。
八、參加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選手,即在本市轄區內之公私立學校、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及機構設有學籍(個人實驗教育學生由設籍學校協助報名),以各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現仍在學者為限,均可代表學校參賽。
(二)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組。
(三)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連續1年以上之學籍者(111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未曾報名參加「本賽事」及透過本賽事選拔之「全國賽」者不在此限);如原就讀之學校於111學年度係因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四)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學以所屬各縣市政府公佈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
(五)年齡規定:
1.國小:100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2.國中:96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3.高中(職):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六)教師組:限本市公私立各正式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含代理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含輔導員)參加,不包含課外活動指導、增置教師、代課教師、實習教師及工讀生等非編制內之教職員工。
(一)國小男童組。
(二)國小女童組。
(三)國小混合組(僅適用於跳繩甲組花式團體項目)。
(四)國中男生組。
(五)國中女生組。
(六)國中混合組(僅適用於跳繩甲組花式團體項目)。
(七)高中男生組。
(八)高中女生組。
(九)高中混合組(僅適用於跳繩甲組花式團體項目)。
十、比賽項目:
(一)甲組比賽項目:
1.踢毽:
(1)個人計分賽。
(2)雙人計分賽。
(3)團體計分賽。
(4)個人對抗賽。
(5)雙人對抗賽。
2.跳繩:
(1)個人賽。
(2)雙人賽。
(3)花式團體賽。
(4)團體限時計次賽。
3.扯鈴:
(1)個人賽。
(2)雙人賽。
(3)團體賽。
4.教師組只辦理個人賽。
(二)乙組比賽項目:
1.踢毽(計次賽):
(1)組隊方式:每校至多報名一隊,每隊十人,男女不拘。
(2)比賽方式:
A.時 間:每隊以1分鐘為限(逾時試作成績不計)。
B.動 作:一腳直立支持體重,一腳由內彎往內踢。10人同時下場,踢的次數愈多,得分愈高。
C.評 分:採連續踢法,左右腳均可;停頓逾10秒,即認動作結束。團體成績以參加比賽人數(10人)所踢次數之總和計算,多者為勝。
2.跳繩:
(1)計次賽:
A.組隊方式:每校至多報名1隊,每隊10人,至多報名12人,男女不拘。
B.比賽方式:
(a)時 間:每隊10人上場,每隊1分鐘。
(b)動 作:每隊指定5人作1跳1迴旋(正反皆可);指定5人作1跳2迴旋(正反皆可),同時實施。
(c)評 分:個人跳繩1分鐘迴旋次數之總和為團體成績。團體成績相同者,以1跳2迴旋次數多者為勝。
(2)團體限時計次賽:
A.組隊方式:每校至多報名2隊,每隊7人,至多報名9人,男女不拘。
B.比賽方式:
(a)時間3分鐘(國小2分鐘)。每組比賽開始時由裁判組長以口令方式,「各就位、預備、開始」。
(b)使用一條長繩,以定點跳繩,由2人掌繩,做一字型迴旋,5人同時在迴旋繩中跳躍。
(c)以一定時間內連續跳躍累計之次數來判定勝負或名次。
(d)以5人同時成功起跳,開始計算第一下。結束以哨聲終止比賽。
(e)起跳或比賽中踩繩、勾繩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該次不予採計。
(f)比賽時間內,因故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者,得重新開始起跳,採累加計次方式。
(g)每次比賽時須全隊一起喊出跳過之次數,以便計算次數,最後次數依裁判之判決為準。
(h)比賽用繩,基於推廣原則,不侷限規格。
3.扯鈴:
(1)組隊方式:每校至多報名1隊,每隊10人,至多報名12人,男女不拘。
(2)比賽方式:
A.時 間:每隊10人上場,每隊1分鐘。
B.動 作:每隊其中5人個別操作繞腳,另5人個別操作拋鈴跳繩1圈1跳;每人最多可準備2副扯鈴(含手持)。
C.評 分:繞腳動作1次1分,拋鈴跳繩每次以拋鈴後跳繩1次迴旋計1分,若當次2迴旋以上也只採計1分,鈴落地當次不採計;個人成績之總和為團體成績;團體成績相同者,以拋鈴跳繩次數多者為優勝。
十一、甲組比賽報名人數及規定(團體賽不受每人限報名兩項之限制):
(一)踢毽:
1.踢毽計分賽: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個人賽最多限參加2人,雙人賽最多限報名兩組,團體賽限6人參加(1隊)。
2.踢毽對抗賽:
(1)組隊方式:每校限報男女各兩人(個人對抗),男女各一組(雙人對抗),每位選手限擇一報名。
(2)比賽規則:
3.賽局:場局勝負:
(1)比賽局數採三局二勝制,以某一隊先得11分者,即為勝1局。
(2)雙方比分之宣告,均以開毽方之得分為先,接毽方之得分為後宣告之。
4.開毽:
(1)開毽,由隊員站在開毽線外之有效範圍內將毽子放在手中,經裁判指示開始,即將毽子離手(毽子直線下落)用足部以單踢、拐踢、膝踢、踶踢、豆踢、勾踢、跳、跪、踩、蹦、剪、扣等大小武動作之一,將毽子踢過毽網而入對方禁區以外之有效範圍內,即開始比賽。
(2)開毽順序:每一方開毽一次,無論是得分或失分,隨即換邊開毽。
(3)開毽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為失誤。裁判應判失分,並由對方開毽:
-毽未過網或觸網。
-毽落於對區之1公尺50公分線禁區範圍內。
-開毽時非經開毽者本人直接踢入對方有效範圍內。
-開毽時,毽尚未觸及腳部時,己方隊員進入禁區場地。
-毽超過界線。
-未在開毽區範圍內踢出。
-開毽時,毽子離手後,未能踢到毽子。..
-開毽時,不以規定動作開毽。
(4)同時雙方犯規應判重新開毽。
(5)休息時間:每局比賽換邊後得休息1分鐘。休息時間包括場地交換。
(6)雙人對抗賽開毽,以隊員之其中一人即可。
5.比賽暫停:
(1)暫停須在己方獲得開毽權時,由隊員或教練請求,經裁判員准許者。
(2)暫停時隊員不得擅自離場。只可接受教練之指導。惟教練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每隊於每場中得請求暫停2次,每次暫停時間為30秒鐘。
(3)隊員如發生抽筋或其他受傷時,經執行裁判員允許,可准予3分鐘暫停,不計為比賽暫停。
6.判定:
(1)界內毽及界外毽之判定,均以毽之著地點判定之,凡觸及界線者為界內毽。
(2)比賽中之失分:凡失誤或有下列犯規情況之一者,均判由對方獲1分。
-開毽不合規定(違反本條文開毽有關規定)。
-髖關節以上觸毽。
(二)跳繩: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個人賽最多限參加2人,雙人賽最多限參加兩組;花式團體賽每隊10-12人男女不拘(1隊),得候補2人;團體限時計次賽每校男女各兩隊為限,每隊12人(1隊)得候補2人,國小組2分鐘,國中、高中以上3分鐘。每人限報名2項。
※團體限時計次賽實施規定:
1.時間3分鐘(國小2分鐘)。每組比賽開始時由裁判組長以口令方式,「各就位、預備、開始」。
2.使用一條長繩,以定點跳繩由2人掌繩,做一字型迴旋,10人同時在迴旋繩中跳躍,掌繩2人須相距12公尺,並站於線後。
3.以一定時間內連續跳躍累計之次數來判定勝負或名次。
4.以10人同時成功起跳,開始計算第一下。結束以哨聲終止比賽。
5.起跳或比賽中踩繩、勾繩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該次不予採計。
6.比賽時間內,因故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者,得重新開始起跳,採累加計次方式。
7.每次比賽時須全隊一起喊出跳過之次數,以便計算次數,最後次數依裁判之判決為準。
8.比賽用繩由大會提供,各參賽單位亦可自行準備(檢錄時查驗),繩子直徑為5.5mm,繩長為13m、14m、15m 三種規格。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踢毽、跳繩、扯鈴)112年審訂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唯扯鈴項目評分方式與成績計算還按照104年審訂公佈之比賽規則的配分與計算(技術30%、藝術30%、實施40%)。
十三、比賽程序:各項比賽程序,均由大會競賽組抽籤排定。
十四、獎勵:
1.參賽隊(人)數為16個以上者,獲得各組前8名。
2.參賽隊(人)數為14個或15個者,獲得各組前7名。
3.參賽隊(人)數為12個或13個者,獲得各組前6名。
4.參賽隊(人)數為10個或11個者,獲得各組前5名。
5.參賽隊(人)數為8個或9個者,獲得各組前4名。
6.參賽隊(人)數為6個或7個者,獲得各組前3名。
7.參賽隊(人)數為4個或5個者,獲得各組前2名。
8.參賽隊(人)數為1個至3個者,獲得各組第1名。
(三)請各校逕依下列原則辦理敘獎事宜:
1.各組4隊以上參賽之優勝學校敘獎額度,摘要如下:
(1)第一名:領隊、管理各嘉獎1次,指導教師或教練嘉獎2次1人。
(2)第二名:領隊、管理、指導教師或教練各嘉獎1次。
(3)第三名:指導教師或教練嘉獎1次。
2.比賽各組別參賽隊伍未滿4隊者酌予降低敘獎額度,其原則如下:3隊參賽者冠軍比照第二名、亞軍比照第三名;兩隊參賽者冠軍比照第三名。
3.參加教師組比賽之敘獎額度依本局92年6月23日北市教七字第09234984800號函:「獲教師組第1、2、3名者領隊、指導教師、或教練、管理及參加人員每人核予嘉獎1次,惟每位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參加各項教育盃教職員組比賽,以敘獎乙次為原則」辦理。
4.為鼓勵各校積極組隊參與比賽,凡各報名參賽且實際出賽學生隊伍之指導教師或教練,核予嘉獎1次1人(不同組仍以敘獎1次為原則)。
5.個人、雙人賽及乙組(推廣性質)特優、優勝均不予敘獎,參加甲、乙組團體賽得敘「參加獎」。
6.承(協)辦學校敘獎額度:
(1)承辦學校:校長記功1次,其他有功人員記功1次1人、嘉獎2次2人及嘉獎1次3人。
(2)協辦學校:校長嘉獎2次,其他有功人員嘉獎2次2人、嘉獎1次2人。
(3)教職員部分請各校依上列額度自行辦理,承辦、協辦學校校長敘獎依人事程序報局辦理。
(四)成績公告:比賽結束後一週內,承辦學校於網站公告各項比賽成績(含各組團體賽優勝學校),並將各項比賽成績(含附件)發函至本局,由本局轉知各校,各校得逕依競賽規程敘獎額度辦理敘獎,優勝學校校長敘獎依人事程序報局辦理。
十五、申訴:
十六、獎懲:
十七、附 則:
1.本賽事進行中,將隨時遵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配合相關防疫規定,並視疫情及各項比賽的實際情況,進行滾動式修正調整。
2.賽會倘適逢傳染病疫情(例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各參賽學校均需配合大會所制定之相關防疫措施,違反者取消參賽資格。
十八、本規程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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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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