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體育組|
一、依據「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下稱該辦法)辦理。
二、代表本市參加該辦法第三條所揭賽會或賽事獲得前3名,且於該賽會或賽事開賽首日已連續設籍本市1年以上之選手,得依該辦法申請訓練補助金。
三、訓練補助金之申請應由選手本人提出,並得由政府核准立案之各單項運動協會、選手所屬大專院校或本市轄區內學校協助申請,且應於賽會末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本局提
出申請,申請逾期限者,本局不予受理。下舉數例供參:
(一)114年全國運動會至115年(以下同)4月24日止。
(二)114學年度高中籃球甲級聯賽至9月23日止。
(三)114學年度高中排球甲級聯賽至9月30日止。
若有符合資格 請於期限內 像學務處體育組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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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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