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旨:為確定裁判人員資格,儲備滑輪溜冰裁判人員以及提昇裁判之素質與技術水準。
貳、辦 理 單 位: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台灣省體育會、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
二、主辦單位:台灣省體育會溜冰協會
三、承辦單位:桃園縣體育會溜冰委員會、屏東縣體育會溜冰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屏東縣光春國小、桃園縣中壢高商
參、講習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五)至5月8日(日)止,共計三日。
肆、講習地點:桃園縣中壢高商(學科研習)、屏東縣光春國小(術科檢定)
(參加研習人員請於100年4月22日至24日至桃園中壢高商參加研習)
伍、學員資格:
一、裁判:1、年滿二十一歲,並參加溜冰運動一年以上者。
2、中等學校以上畢業。
3、品行端正。
4、需為服務或就讀於本省境內之省民。
5、需獲得各縣(市)裁判證,並經過至少一年以上之實際裁判經驗,使得報名。
陸、報名手續:詳填報名表,並繳交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報名費(每一單項貳仟元整)。
柒、報名地點:台東市豐榮路二五一號(台灣省體育會溜冰委員會)。電話:(0八九)三三四0四二。傳真:(0八九)三五一二五五。
捌、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0年4月20日(三)止,超過日期不受理。
玖、注意事項:
一、學員研習期間膳宿自理。
二、本簡章依本會裁判制度辦理。
三、報名裁判者請攜帶溜冰鞋,以備實際測驗用。
四、省級裁判講習課程必須通過C級檢定及檢附影印本一份。
拾、附註:
一、參加學員報名不限項目,分開考試(但報名者必須資格審查通過)。
二、通過講習會合格之學員,儲備登記為省(市)B級裁判,並報請台灣省體育會溜冰協會核發證件,並函送中華民國溜冰協會備查。
三、本案經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100年1月7號體總輔字第1000000030審核辦理。
報名表請下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