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8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6496號函辦
理。
二、配合繼續維持疫情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有條件開放並
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三、至110學度第1學期開學日前(110年8月24日至110年8月31
日),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
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有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
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
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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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9-01|
{{ $t('FEZ005') }} 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