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3月21日北市教體字第1123021864號函辦理。
二、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者5日內之病假,核實退還餐費,第6日以後回歸契約規範辦理;第1日如未及於通知學校,其餐費退還由學校經費調整支應。
三、篩檢陽性中重症者,依其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數核實退還餐費;第1日如未及於通知學校,其餐費退還由學校經費調整支應。
四、非上開情況者,回歸依學校午餐契約及午餐退費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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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4') }} 168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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