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比賽時間:113年4月24日(星期三)舉辦踢毽及跳繩項目。
113年4月25日(星期四)舉辦扯鈴項目。
五、比賽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地址:110021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6號)。
六、報 名:
(一)日期:自113年3月6日(星期三)至113年3月20日(星期三)止。
(二)報名程序及確認:
1.報名手續:請至吳興國小首頁(https://www.wsps.tp.edu.tw/)報名,各單位於網路報名完成後,須列印報名資料完成核章於 113年3月22日(星期五)前送達學校學務處體育組(地址:110021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226號)。
2.聯絡人:林承泰 組長(02)2720-0226轉35。
李庭彣輔導員(02)2720-0226轉34。
3.報名統整資訊公告於學校首頁,供參賽單位確認,領隊會議後公告賽程時間表。
(三)報名甲組之選手不得再報名乙組同項目之競賽,報名乙組項目則不受此限。
七、領隊暨裁判會議:於113年4月1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仁愛樓2樓(校史室)舉行。
八、參加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選手,即在本市轄區內之公私立學校、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及機構設有學籍(個人實驗教育學生由設籍學校協助報名),以各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現仍在學者為限,均可代表學校參賽。
(二)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組。
(三)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連續1年以上之學籍者(111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未曾報名參加「本賽事」及透過本賽事選拔之「全國賽」者不在此限);如原就讀之學校於111學年度係因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四)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學以所屬各縣市政府公佈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
(五)年齡規定:
1.國小:100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2.國中:96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3.高中(職):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六)教師組:限本市公私立各正式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含代理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含輔導員)參加,不包含課外活動指導、增置教師、代課教師、實習教師及工讀生等非編制內之教職員工。
(一)國小男童組。
(二)國小女童組。
(三)國小混合組(僅適用於跳繩甲組花式團體項目)。
(四)國中男生組。
(五)國中女生組。
(六)國中混合組(僅適用於跳繩甲組花式團體項目)。
(七)高中男生組。
(八)高中女生組。
(九)高中混合組(僅適用於跳繩甲組花式團體項目)。
十、比賽項目:
(一)甲組比賽項目:
1.踢毽:
(1)個人計分賽。
(2)雙人計分賽。
(3)團體計分賽。
(4)個人對抗賽。
(5)雙人對抗賽。
2.跳繩:
(1)個人賽。
(2)雙人賽。
(3)花式團體賽。
(4)團體限時計次賽。
3.扯鈴:
(1)個人賽。
(2)雙人賽。
(3)團體賽。
4.教師組只辦理個人賽。
(二)乙組比賽項目:
1.踢毽(計次賽):
(1)組隊方式:每校至多報名一隊,每隊4人,至多報名6人,男女不拘。
(2)比賽方式:
A.時 間:每隊以2分鐘為限(逾時試作成績不計)。
B.動 作:採左右腳連續對稱踢,不限動作樣式,但不得進行手心、手背及定點等動作,若有任一腳連續踢時,則該次不予採計。
C.評 分:4人同時下場,每人同時在兩分鐘內踢毽並計次,次數總和,次數高者為勝,踢毽次數相同者,再比較失誤次數總和,最少者為勝。
2.跳繩:
(1)計次賽:
A.組隊方式:每校至多報名1隊,每隊10人,至多報名12人,男女不拘。
B.比賽方式:
(a)時 間:每隊10人上場,每隊1分鐘。
(b)動 作:每隊指定5人作1跳1迴旋(正反皆可);指定5人作1跳2迴旋(正反皆可),同時實施。
(c)評 分:個人跳繩1分鐘迴旋次數之總和為團體成績。團體成績相同者,以1跳2迴旋次數多者為勝。
(2)團體限時計次賽:
A.組隊方式:每校至多報名2隊,每隊7人,至多報名9人,男女不拘。
B.比賽方式:
(a)時間3分鐘(國小2分鐘)。每組比賽開始時由裁判組長以口令方式,「各就位、預備、開始」。
(b)使用一條長繩,以定點跳繩,由2人掌繩,做一字型迴旋,5人同時在迴旋繩中跳躍。
(c)以一定時間內連續跳躍累計之次數來判定勝負或名次。
(d)以5人同時成功起跳,開始計算第一下。結束以哨聲終止比賽。
(e)起跳或比賽中踩繩、勾繩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該次不予採計。
(f)比賽時間內,因故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者,得重新開始起跳,採累加計次方式。
(g)每次比賽時須全隊一起喊出跳過之次數,以便計算次數,最後次數依裁判之判決為準。
(h)比賽用繩,基於推廣原則,不侷限規格。
3.扯鈴:
(1)組隊方式:每校至多報名1隊,每隊10人,至多報名12人,男女不拘。
(2)比賽方式:
A.時 間:每隊10人上場,每隊1分鐘。
B.動 作:每隊其中5人個別操作繞腳,另5人個別操作拋鈴跳繩1圈1跳;每人最多可準備2副扯鈴(含手持)。
C.評 分:繞腳動作1次1分,拋鈴跳繩每次以拋鈴後跳繩1次迴旋計1分,若當次2迴旋以上也只採計1分,鈴落地當次不採計;個人成績之總和為團體成績;團體成績相同者,以拋鈴跳繩次數多者為優勝。
十一、甲組比賽報名人數及規定(團體賽不受每人限報名兩項之限制):
(一)踢毽:
1.踢毽計分賽: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個人賽最多限參加2人,雙人賽最多限報名兩組,團體賽限4人(1隊)參加,得候補2人。
2.踢毽對抗賽:
3.踢毽甲組比賽項目,每人限報名兩項。
(二)跳繩: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個人賽最多限參加2人,雙人賽最多限參加兩組;花式團體賽每隊10-12人男女不拘(1隊),得候補2人;團體限時計次賽每校男女各兩隊為限,每隊12人(1隊)得候補2人,國小組2分鐘,國中、高中以上3分鐘。每人限報名2項。
※團體限時計次賽實施規定:
1.時間3分鐘(國小2分鐘)。每組比賽開始時由裁判組長以口令方式,「各就位、預備、開始」。
2.使用一條長繩,以定點跳繩由2人掌繩,做一字型迴旋,10人同時在迴旋繩中跳躍,掌繩2人須相距12公尺,並站於線後。
3.以一定時間內連續跳躍累計之次數來判定勝負或名次。
4.以10人同時成功起跳,開始計算第一下。結束以哨聲終止比賽。
5.起跳或比賽中踩繩、勾繩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該次不予採計。
6.比賽時間內,因故造成迴旋繩中止迴旋者,得重新開始起跳,採累加計次方式。
7.每次比賽時須全隊一起喊出跳過之次數,以便計算次數,最後次數依裁判之判決為準。
8.比賽用繩由大會提供,各參賽單位亦可自行準備(檢錄時查驗),繩子直徑為5.5mm,繩長為13m、14m、15m 三種規格。
十二、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踢毽、跳繩、扯鈴)112年審訂公佈之最新比賽規則,唯扯鈴項目評分方式與成績計仍按照104年審訂公佈之比賽規則的配分與計算(技術30%、藝術30%、實施40%)。
十三、比賽程序:各項比賽程序,均由大會競賽組抽籤排定。
十四、獎勵:
1.參賽隊(人)數為16個以上者,獲得各組前8名。
2.參賽隊(人)數為14個或15個者,獲得各組前7名。
3.參賽隊(人)數為12個或13個者,獲得各組前6名。
4.參賽隊(人)數為10個或11個者,獲得各組前5名。
5.參賽隊(人)數為8個或9個者,獲得各組前4名。
6.參賽隊(人)數為6個或7個者,獲得各組前3名。
7.參賽隊(人)數為4個或5個者,獲得各組前2名。
8.參賽隊(人)數為1個至3個者,獲得各組第1名。
1.各組4隊以上參賽之優勝學校敘獎額度,摘要如下:
(1)第一名:領隊、管理各嘉獎1次,指導教師或教練嘉獎2次1人。
(2)第二名:領隊、管理、指導教師或教練各嘉獎1次。
(3)第三名:指導教師或教練嘉獎1次。
2.比賽各組別參賽隊伍未滿4隊者酌予降低敘獎額度,其原則如下:3隊參賽者冠軍比照第二名、亞軍比照第三名;兩隊參賽者冠軍比照第三名。
3.參加教師組比賽之敘獎額度依本局92年6月23日北市教七字第09234984800號函:「獲教師組第1、2、3名者領隊、指導教師、或教練、管理及參加人員每人核予嘉獎1次,惟每位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參加各項教育盃教職員組比賽,以敘獎乙次為原則」辦理。
4.為鼓勵各校積極組隊參與比賽,凡各報名參賽且實際出賽學生隊伍之指導教師或教練,核予嘉獎1次1人(不同組仍以敘獎1次為原則)。
5.個人、雙人賽及乙組(推廣性質)特優、優勝均不予敘獎,參加甲、乙組團體賽得敘「參加獎」。
6.承(協)辦學校敘獎額度:
(1)承辦學校:校長記功1次,其他有功人員記功1次1人、嘉獎2次2人及嘉獎1次3人。
(2)協辦學校:校長嘉獎2次,其他有功人員嘉獎2次2人、嘉獎1次2人。
(3)教職員部分請各校依上列額度自行辦理,承辦、協辦學校校長敘獎依人事程序報局辦理。
(四)成績公告:比賽結束後一週內,承辦學校於網站公告各項比賽成績(含各組團體賽優勝學校),並將各項比賽成績(含附件)發函至本局,由本局轉知各校,各校得逕依競賽規程敘獎額度辦理敘獎,優勝學校校長敘獎依人事程序報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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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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