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1、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 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 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2、為強化向國人及非本國籍入境旅客宣導「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請協助運用旨揭宣導單張及電視牆、佈告欄等多元管道廣為宣導。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衛生福利 部承辦人許庭毓先生(電話02-25220888 轉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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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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