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生教組|
教育部為彌補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使原具教師或學生身分者被迫中斷教職生涯或未能完成學業之缺憾,訂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具教職及學生身分被害者名譽回復處理原則」,協助被害者回復教職或學生身分之名譽。
已依規定獲得國家賠(補)償及平復之被害者或其家屬,如有名譽回復需求,可自行申請,或透過轉型正義相關民間團體、機關協助,備妥平復文件及當時具教職或學生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寄送教育部專案信箱辦理:
教育部將依相關規定協助辦理名譽回復,包括頒發證書、舉行名譽回復儀式,並推動校史、文書檔案及校園轉型正義教育等相關工作,以保存及傳承歷史記憶。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之教育部函文及宣傳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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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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